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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法律構架探討:從CFTC訴訟看組織形式選擇
DAO的法律構架:從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對DAO的訴訟談起
摘要
近期,Ooki DAO面臨訴訟,其成員可能需要共同承擔責任。這一事件雖然令人震驚,但早已在法律界的預料之中。DAO並非法外之地,當法律責任產生時,缺乏實體的DAO會給其成員帶來巨大風險。因此,許多DAO正在尋求建立更成熟的法律結構。根據不同的業務特點,有限責任公司、基金會、非法人非營利協會和特殊目的信托等幾種形式是常見的選擇。
第一部分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近日公布了針對DeFi協議bZx的執法行動。CFTC指控該協議非法提供槓杆和保證金期貨交易,從事只有註冊期貨佣金商才能進行的活動,並且未能執行KYC等金融監管要求。因此,CFTC對bZeroX, LLC以及bZx協議的兩位創始人提起訴訟,並提出每方25萬美元的和解罰金。
同時,CFTC決定對bZx背後的DAO提起民事訴訟。原因是去年8月23日,bZx團隊將協議控制權移交給bZx DAO(後更名爲Ooki DAO)以規避監管,並曾在社區中宣傳這種做法可以逃避監管。此次訴訟的目的包括要求賠償、退回非法所得、民事罰款、禁止交易及註冊,以及禁止其他違反CEA及CFTC監管條例的行爲。
這一行動引發了Web3社區的強烈反應,甚至在CFTC內部也存在分歧。CFTC委員Summer K. Mersinger公開反對這一做法,並在CFTC官網發表了自己的觀點。她認爲,執法機構對DAO及其成員採取的行動正在涉足未知的法律領域,這一決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且未廣泛徵求意見。
本文不深入討論bZx是否違規及如何違規的具體細節。我們將重點放在DAO的法律結構及相應責任上。
CFTC的這次行動在DAO領域引起了巨大震動,主要原因是bZx協議背後的DAO成員可能需要直接承擔法律責任。目前,界定是否爲成員的標準是是否在DAO中投過票,因爲投票代表對組織運行施加了影響。盡管這看似有些離譜,但過去已有無數法律人士提醒過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即如果一個DAO沒有法律實體,當需要承擔責任時,可能被認定爲普通合夥企業,從而導致所有DAO成員都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也是目前各種DAO積極推進實體註冊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雖然之前大多數人都知道存在這種風險,但幾乎沒有人認爲DAO成員會被追究連帶責任。一方面,大部分社區型DAO連基本業務都還沒有,自認爲風險不大,自然不會有特別緊迫的風險意識。另一方面,要真正執行對DAO成員的處罰,難度極大。大多數DAO成員都是匿名的,只有一個地址。如何追蹤,執法成本有多高?除非犯了大錯需要FBI介入,誰會爲了一點罰款去花大量精力追蹤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幾千上萬個匿名地址。即使只追究投過票的地址,一般來說幾個提案匯總下來,也有幾百個。大家都認爲法不責衆,而且都自覺問心無愧。
盡管這次事件開創了一個危險的先例,但我個人判斷這次大概率是雷聲大雨點小,主要是震懾一下DeFi協議的運營方,不要想着把運營權限交給DAO就能逃避責任,同時也警告社區不要急於背鍋。CFTC在聲明中也提到,"這些行動是CFTC在快速發展的去中心化金融環境中保護美國客戶的更廣泛努力的一部分"。
這次事件讓大家更清楚地認識到一個事實:在現行法律體系下,DAO需要,也會被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對於DAO來說,在適當的時機(越早越好)形成更完善的組織法律結構幾乎成爲了必選項。(當然,一定會有一些DAO追求純正的加密原生態,不接受監管,通過各種設計來實現抗審查。這類DAO在加密世界裏肯定會長期存在,但大概不會成爲主流形態)
再次回顧不註冊實體的弊端,如果您不是第一次關注這個方向,可能已經在很多地方看到過類似的解釋,主要有三點:
無實體DAO可能被認定爲普通合夥企業,成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正是現在bZx面臨的情況。
稅務風險,無實體的情況下,成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承擔本不屬於自己的稅務責任,即使個人一分錢都沒收到。
鏈下世界的活動受限,沒有實體有時會很難與傳統世界的實體互動,如籤訂合同。而大量DAO的業務早已走出鏈上,進入鏈下世界。
以上任何一個問題都會對DAO的長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部分
那麼,如果要註冊,應該在哪裏註冊,註冊什麼類型呢?
以下列舉了常見的方案供參考:
有限責任公司(LLC)
在美國,DAO可以註冊爲有限責任公司(LLC),使其完全符合美國法律和後續稅收要求。在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由成員管理,不需要董事會、經理或領導,這一特點使LLC很適合DAO使用。特拉華州、懷俄明州等已經明確接受DAO形態的組織註冊LLC。
LLC可以以營利爲目的,選擇註冊LLC的多爲投資DAO。盡管尚無明確的監管條例,它們大多要求成員爲合格投資者,並將成員上限定爲99人。這樣即使未來面臨監管,也能最大程度確保合規。
一些投資團體註冊LLC但將自己定義爲投資俱樂部(Investment Club)。這可以看作是簡化版的Venture DAO。這個名稱並非隨意使用,SEC有明確的條例說明什麼樣的團隊算是投資俱樂部,如果一個投資集體符合投資俱樂部的條件,則可以不受SEC監管。但凡事有利有弊,投資俱樂部也有99人的上限要求,最麻煩的是所有成員都必須主動參與每一個投資決策。即使只有一個成員在某一個投資事務上沒有參與,都可能被SEC認定爲違規。
近期,還有一家機構提出了sDAO的概念,它將允許在合規的前提下將成員上限提高到499人並進行特定類別的投資,但要求所有參與者都是美國公民。相比之下,LLC對成員沒有國籍限制。目前這一方案還在驗證過程中,暫時沒有太多細節。
今年初,馬紹爾羣島修訂了《非營利實體法》,允許任何DAO在該國註冊爲非營利性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經營,同時享有稅務豁免。該法律允許在單獨某個人對整個DAO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注冊。這是美國結構的離岸版本,但不受美國聯邦法律約束。盡管馬紹爾版的LLC可以正常開展經營性業務,但不得給DAO成員分配收入或利潤,因此不適用於投資類型的DAO。
海外基金會
相比註冊爲有限責任公司的DAO,目前選擇在世界不同地點註冊基金會的更多。基金會的優勢在於它可以是"無主體"的,如果發生意外情況,這將減少創始團隊的法律責任。陸上基金會的常見註冊地點爲瑞士和新加坡。它們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護,但DAO需要爲收入納稅。離岸註冊地多爲開曼羣島、英屬維爾京羣島等。其中開曼羣島對代幣發行較爲友好,這也是目前相當多DAO的選擇。陸上和離岸的主要區別在於離岸享有稅務豁免。基金會由理事會或董事會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去中心化水平,不過代幣持有者可以通過投票指導理事會或董事會採取行動。基金會在DAO流行之前已被區塊鏈相關組織廣泛使用,大家對這種模式相對熟悉。
有限合作協會 (LCA)
LCA是傳統合作社和有限責任公司(LLC)的混合體,提供了比傳統合作社更大的靈活性,尤其是在投資方面。LCA可以很好地將DAO的治理協議和協會章程結構化,接受不同類型參與者的投票治理權,同時遵守合作原則。科羅拉多州針對LCA有一套相對完善的法案,因此得到了許多DAO的認可。
非法人非營利協會(UNA, Unincorporated Nonprofit Association)
UNA是近一年來大家重點探索的新形態。UNA允許非常靈活地認定成員,允許成員匿名,允許方便的流動,這些特點與現有的社區類DAO能很好地適配。UNA可以經營盈利性業務,但整個組織需要保持非營利性,因爲不能有利潤分配。然而,UNA是一個相對較新的實踐,美國各州目前對UNA的理解也不盡相同,缺乏相應的判例,這可能會導致UNA在特定情況下不被認可從而引發風險。另外,UNA更適用於主要人員和業務活動依托美國的DAO,組織需在美國納稅。
特殊目的信托
特殊目的信托的形態一般是DAO將部分或全部資產轉讓給受托人,並通過信托協議委托受托人進行業務活動。這樣既解決了線下實體的問題,也能夠讓DAO成員和受托人都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將法律結構引入DAO的主要問題之一是,遵守爲傳統組織設計的規範可能會損害DAO的去中心化和自由度。特別是絕大部分法律結構都需要政府的審批才能完成。而依據根西島法律成立的特別目的信托消除了這一問題。它無需政府審批,無需保持匯報。依據信托協議發生資產轉移時該信托即生效。但特別目的信托應用的場景主要是代表DAO中的委員會或者SubDAO進行特定的業務,將整個DAO包裝爲信托結構目前還有待探索。
以上討論的所有方案都解決了最初提出的三個問題。但在此基礎上,每種方案又有自己的特點。DAO的法律結構在實際設計中要適配的情況往往是復雜的,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主要參與成員所在國家區域,期望的治理結構,去中心化程度,主要的業務方向,DAO的成員規模和持續性,代幣策略,SubDAO策略,註冊成本等。
關於DAO的法律結構和相關實踐是一個非常新的領域,還沒有形成普遍共識和最佳實踐,需要進一步探索。